家庭的一员”等。但在别墅交付使用时,银都花园业主却发现,建设房开已在2001年将俱乐部、室外游泳池及网球场无偿提供给案外人陈某,且陈某在此开办了银都大酒店。究竟俱乐部是否属于别墅区公建配套设施,属业主所有,还是建设房开所有。因权属不明、利益之争,银都花园众业主于2001年底开始走上诉讼维权之路。
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业主起诉2004年,银都花园百名业主以银都花园业主委员会为原告提起诉讼,向建设房开索赔5000万。该案在浙江省高院一审期间,因系浙江省内业主委员会告建设房开的第一案,曾引起广泛关注。2004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银都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其起诉。银都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部分业主以个人名义再告开发商仍败诉2006年12月,银都花园部分业主又以个人名义向浙江温州市鹿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具有银都花园俱乐部的按份所有权,并判令建设房开将该房产归还原告。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俱乐部系建设房开投资建设,在法律没有对小区俱乐部权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原始取得的法律规定,建设房开在俱乐部建成时即取得其所有权。同时,由于建设房开和银都花园各业主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仅是别墅,并且在别墅产权登记时,也没有将俱乐部列入分摊面积。因此,银都花园业主不能依《商品房购销合同》或产权证对俱乐部主张按份共有权。故判决驳回银都花园业主的诉讼请求。小区业主8年维权终失败一审宣判后,银都花园部分业主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二审认为,由于本案《商品房购销合同》没有对诉争俱乐部的产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