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建立物业管理合同的前提。在本案中,物业部门的做法颠倒了前后顺序,是种“越位”行为。
而被告的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宇生谈道,根据“先付款、后使用”的交易惯例,无论消费者用天然气还是水电前,都需先交费,后使用。而作为一个提供公共性服务的部门,物业公司亦是如此。“其实,物业公司这么做也是出于无奈,是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法,以免日后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去。”李宇生说。法院:物业公司“不缴不办”构成侵权承办此案的乌市新市区法院法官杨新说:“在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业主付清房款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否则应视为开发商违约。如果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向业主交付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是开发商的义务,这涉及到房屋买卖关系。但如果物业部门与业主就相关费用的缴纳产生争议,应当另行诉讼,这属于物业管理关系。不能将这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糅到一起。”杨新一语中的。杨新说,实践中,开发商常常将交房手续交由物业公司代办,物业公司应当明白,其向业主交付房屋是代开发商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