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让她先交1年的物业费及采暖费等费用,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并交
钥匙。
“合同明明约定,只要我交清房款,就应交付房屋。而我既没入住,也没验房,何来物业费和采暖费!”魏栋英气愤地说。事后,魏栋英先后到工商局及房产局进行投诉,均以无果告终。焦点:物业部门是否“越位”魏栋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按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签署房屋交接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余元。魏栋英的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强认为,“根据约定,在交接房屋时,买受人只要按期付款,出卖人就应给买受人办理入住,让其验房,并没约定先交物业费等才可以办理入住,因此物业部门的做法没有依据。”只有办理了入住交接,拿到了钥匙,才谈得上建立物业合同关系,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